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3执恢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5日生效的(2009)怒民二初字第23号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主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3430.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胡四海
审判员密中华
代理审判员*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余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