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普中执字第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普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24308.2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643.08元,案件受理费9307.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所有的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农发小区1幢1单元302室的住房(证号:201xxxx01,面积:106.43平方米);位于该小区的商铺(证号:2015xxx02,面积:81.62平方米);位于景东县锦屏镇景川路121号,房产证号为景改房2x4号住房一套;位于锦屏镇农发小区4号,证号为201xxxx01的车库一间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所有的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农发小区1幢1单元302室的住房(证号:201xxx01,面积:106.43平方米);位于该小区的商铺(证号:201xxx02,面积:81.62平方米);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景川路121号,房产证号为景改房2x4号住房一套;位于锦屏镇农发小区4号,证号为201xxx01的车库一间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的(2015)普中执字第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