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昆明市。
本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的(2009)怒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遂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2月2日撤回申请。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彩信),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新乡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胡四海
审判员密中华
代理审判员*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殷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