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33执恢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昆明市。
本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的(2009)怒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遂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2月2日撤回申请。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且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怒江绿源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昆明圣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11569.73元(不含155.5万元工程款从2008年1月8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尚未支付。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33执恢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四海
审判员密中华
代理审判员*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殷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财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