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他7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海归创业园*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柏东。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894802。
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古银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9734642。
申请人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农城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房地产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数众多,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琼
审判员 刀文兵
审判员 代晓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