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执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海归创业园*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柏东。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1894802。
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古银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9734642。
申请人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波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888280.00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张家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