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999号
原告: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青、刘国海,中实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东。
原告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鸿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昆明苍林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