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28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八一街**,法定代表人:安新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湖区解州地磷路,法定代表人:梁建新,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56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5元及本案执行费740元。但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海萍
书 记 员 柴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