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28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八一街**,法定代表人:安新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菊,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县八一街路南居民区邮政楼**。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州地磷路,法定代表人:梁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市解州地磷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56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5元及本案执行费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通过征贴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6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杰

审 判 员 程 亮

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海萍

书 记 员 柴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