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刘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州地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6029257999。
法定代表人:梁建新,董事长。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418835.85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6588元。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岳羊伟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于2022年7月20日查询到上述材料未送达,并于同日进行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2年7月13日进行总对总查控,2022年7月25日进行二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足额银行存款,待查询冻结账户有较多余额再进行扣划操作。
3、2022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3月26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公积金、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
5、2022年7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岳羊伟尚有3418835.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玉龙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