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运城市隆达工贸有限公司、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等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隆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耀庭,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高瑞焊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部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金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隆达工贸有限公司、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运城市高瑞焊材有限公司、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8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起2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和银行存款。2017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名下晋M×××××、晋M×××××、晋M×××××号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对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轮侯冻结。
3、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平陆昌盛不锈钢炉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陆县开发区上岭村的土地,证号为(2017)平陆县不动产权证第0000158号,面积19336.37平方米、(2017)平陆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号,面积34582.42平方米进行了查封,案外人平陆鑫汉宇炉料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现正在案外人异议之诉过程中。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