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益旸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2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益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运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