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符堂磬与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294号嘉隆国际公寓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4910294D。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永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二马路朝阳居小区10号楼3单元底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91130110Q。
法定代表人:党杰,任执行董事。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姚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