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2303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0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任红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成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