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4910294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91130110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5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美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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