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明涛商贸有限公司与符堂磬、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明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东侧红旗厂车站B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方英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堂磬,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294号嘉隆国际公寓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明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明涛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