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2民初2010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3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294号嘉隆国际公寓楼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生玉诉被告陕西鑫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