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34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69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被执行人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魏斯思。
被执行人刘利,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魏福华,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饶元想,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魏国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华、饶元想、魏福华、刘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华、饶元想、魏福华、刘利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9445937.38元及利罚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律师费47500元,执行费7528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华、饶元想、魏福华、刘利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华、饶元想、魏福华、刘利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华、饶元想、魏福华、刘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