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3执27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陶建全,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大道69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饶元想,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0元,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9月***日的逾期罚息为83450.49元,从2015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诉讼代理费100000元;2、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给付之日止);3、对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抵押权时的浮动抵押的药品优先受偿;4、被执行人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360元,共计152602元,由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饶元想负担。6、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饶元想负担。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