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34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69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饶元想,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944***37.38元及利罚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律师费47500元,执行费7528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下的银行存款15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饶元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