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盐东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6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盐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胥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罗功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盐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盐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48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室房屋,本院已经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经营场所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工程款20048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白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臻
书 记 员 王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