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04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贸兴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女,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社,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贸兴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6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贸兴建材经销部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163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000**、陕AFY3**的汽车、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30Z**的汽车共计三辆予以查封,因前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故前述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相关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贸兴建材经销部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贸兴建材经销部应受偿金额为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因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遂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