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595号
原告:湖北某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某某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钰
书 记 员 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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