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5民初8766号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余昌胜。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53元,减半收取13126元,由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克强
人民陪审员  居 莹
人民陪审员  赵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