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50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2号关山高新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16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案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1287号一案合并调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16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