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1286号
原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2号1001#10层1001房。
法定代表人:何远林,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