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泉山宾馆。
法定代表人:石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鑫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腹地东湖国际四期第1号商业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江立,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鑫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19300元(含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