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7民初2440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
经营者:***,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58759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