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与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7民初3310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
经营者:***,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58759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雄鑫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梅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