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8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武汉市武昌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