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895号
原告:*****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玉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灿,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舒自安。
原告*****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1.50元,由原告*****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