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范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6X1。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赣0191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