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211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范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6X1。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计1084.5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