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252号
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6X1。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豪杰,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荣华,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风采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334468。
法定代表人:张国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5483.8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5483.8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