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145号
申请人:镇江飞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钟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TY245T。
法定代表人:陈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鹤,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6X1。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
南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镇江飞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镇江飞繁电气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人民币2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镇江飞繁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飞繁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飞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