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阳阳,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尤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5862696X1。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方友,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荣华,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安溪,男,汉族,1949年9月1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东方乌宝乌鸡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泰和县南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F2C6XQ。
法定代表人:刘全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东亮,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幸福,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胡安溪、江西东方乌宝乌鸡肽食品有限公司、熊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6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四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1.5元,减半收取2300.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素梅
审判员 涂 强
审判员 赖苏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