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427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北段中联颐华苑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58510F。
法定代表人:文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49号兰州家居建材博览城立达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788883382。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7778元,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