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万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城关中心粮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北路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唐大国。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关中心粮店,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林耀生。被执行人: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北路XX号XX华苑X座X楼。
法定代表人:文壮。
陕西万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关中心粮店、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关中心粮店、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万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关中心粮店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院已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城关中心粮店名下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