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3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汉族,系三原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地址陕西省洛川县南关。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北段中联颐华苑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5851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选,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项目部、***、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