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财保67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绿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643,333.3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10926093901072494775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643,333.3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