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鹏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上诉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破终2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企业社区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破申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舒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