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4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白族,1995年10月31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第三人:武汉北冰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北冰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