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5126号
原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1栋1门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厂前武钢4号门。
诉讼代表人:尹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毕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