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执异50号
申请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34826023。
法定代表人张朝凤。
住所地**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陈永益,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陈通,男,1970年2月13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刘义宽,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永通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640352-3。
法定代表人陈通。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执行人**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10504588。
法定代表人汤志成。
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益、陈通,刘义宽、永通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说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件交寄单。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2民初85号之二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永通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永通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陈通、陈永益、刘义宽为被执行人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以(2018)鄂1122执恢7号裁定追加陈通、陈永益、刘义宽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8年12月14日**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2016)鄂1122民初85号之二民事判决、(2018)鄂1122执恢7号执行裁定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22日、9月24日分别向永通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陈通、陈永益、刘义宽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说明确认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且书面向本院确认该债权已转让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85号之二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恒全
审判员 阮新文
审判员 彭荣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