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诚信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601号 原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4号门。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信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车站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铁铺岭钢结构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诚信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9元,予以免交。已收取的4369元退还给原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