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5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4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市钢冶欣程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