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28民初47号
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峰县分公司、湖北天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碧月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北田土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斌
法官助理符婷 书记员(兼)  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