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38号
原告***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肖伟。
被告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火咏。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建。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鼎杰环保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禾田。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鼎杰环保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砼填充用轻质永久胎体,专利号:ZL02156277.6)一案中,原告***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 为
审判员 赵千喜
审判员 余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