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与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敦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洪俊,系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诉被告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89元,由原告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