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敦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名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翰章钢木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全部案款296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敦民再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莹